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司法觀點(一)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近年來數量逐漸增加,關於此類糾紛,法院有哪些審判觀點,筆者對此進行整理。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司法觀點(一)

       合同僅涉及商標許可內容,未約定統一經營模式,應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非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深圳市鷹達信高爾夫運動用品有限公司與佰加爾旅遊授權財產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68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所有人與被許可人就商標的許可使用訂立的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統一的經營模式進行,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統一的經營模式。從本案看,首先,涉案合同並未就門店的設計、產品形象、店面環境佈置、裝修風格、展示櫃的風格樣式等做具體的規定。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證明PGATOUR產品是與其他高爾夫品牌放在同一商店銷售。其次,涉案合同確實約定鷹達信公司需要向SPI提交在每個開發階段的產品的樣品、紙箱和包裝箱(包括包裝材料)、廣告或其他使用授權商標的材料等,在獲得SPI批准後,方能生產銷售使用上述材料,但合同亦明確SPI僅就使用本協議註明的商標的使用及特許產品的質量進行批准。合同涉及許可使用報告的提交,但由於雙方約定的許可費率基礎是產品出廠價的12%或者零售價的2%,佰加爾公司要求鷹達信公司提交報告,是出於自身收取許可費用之需,並不屬於對鷹達信公司管理權的控制。合同雖要求非關聯生產商、經銷商的確定須經佰加爾公司批准並由非關聯生產商、經銷商簽訂保證書,但保證書內容強調的是商標的規範使用以及合同屆滿終止後,對含有商標的產品的處理,雖有對產品銷售範圍或對象的約定,但該約定不等同於統一經營模式。最後,《條款和條件》1.3明確鷹達信公司不得使用授權商標以外的任何其他PGATOUR或PGATournaments的名稱、標識、象徵、標誌、設計或者符號,或者自稱PGATOUR或PGATournaments的“官方許可方”,因此,涉案合同授權使用的範圍,並不涉及PGATOUR名稱、象徵等等其他經營資源。綜上,由於本案合同僅涉及商標許可內容,就統一經營模式並無約定,故本案應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非特許經營合同。

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即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商事增補卷III》1101頁

                                                   觀點編號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