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包工頭承建房屋屬承攬合同嗎
民法典規定,承包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由承包人和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
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承攬合同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
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
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承包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兩者是不一樣的,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且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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