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簽訂合同時,合同一定要合法有效才能成立並且生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那些雖然成立了,但是由於某些原因而沒有生效的合同。那你知道,對於這種合同,應該怎麼去處理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介紹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詳情請閲讀下文。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因此,如果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權利人追認該行為,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權力人不追認該行為,則合同無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我國《民法典》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儘管缺乏代理權,存在着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中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綜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才能有效,否則視為合同無效。如果你還有想要深入瞭解的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瀏覽,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他們將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