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借款還是簽約,都必須要簽訂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就具備了法律效益,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合同的效力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的,也存在着效力待定的合同。那麼,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和補救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效力待定合同

1、定義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2、主要類型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和補救是怎樣的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並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採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綜上所述,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主要包括兩種,分別是權利人行使追認權和五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有權人的承認才能發生效力。合同法合同的相關知識主要由合同法規定。以上就是本文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是怎樣的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