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有離婚協議能否直接辦房產過户
房屋過户登記時,不能僅憑離婚協議過户,申請登記時應該提交離婚協議書、房產證、離婚證等材料。《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併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相關税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後,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
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
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
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
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書後,不能僅憑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
還要提供房產證、離婚證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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