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辦理哪些手續?

試用期離職辦理哪些手續?

試用期離職辦理哪些手續,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應當提前3天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工作辦理完交接後,即可停止工作,如果試用期繳納社保應當辦理停保,如果是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應當提前7天向勞動者發出通知。

在試用期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在試用期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提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直接辭職就行。但是要與新人交接好工作,這是主動離職的情況。下面讓小編為您解釋一下試用期離職手續的辦理。

一、你想在試用期離職

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離職信,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需要辦理離職手續。試用期辭職提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二、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直接走人就行。如用人單位扣發你工資,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再要回來就是了。

三、被動離職的情況

在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條件,一般情況多為下面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但公司必須有合法的錄用條件和判別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考核辦法)

四、離職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至少提前一個星期申請。等待人事部將該崗位人員招聘到位。和該崗位新員工進行工作內容交接。籤離職單,由你部門領導和公司跟你接觸的各部門領導簽字確認。自簽字之日起算,正式離職。

五、以上情況,講的是主動離職

主要是你和新員工將工作交接到位即可。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被動離職,被動離職是因為公司或你的個人原因被公司辭退。這種情況,除非公司不給你結工資,否則並不夠資格進行勞動仲裁。程序也跟主動離職一致,除非領導覺得有人可以馬上接受,你可以馬上離職。

綜上所述,試用期離職辦理哪些手續,試用期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拖欠不給,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補發工資,離職後應當到人事部領取離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