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傷的僱員有責任嗎
僱員在僱傭活動過程中受傷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僱員有重大過錯造成受傷的,要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員受傷,僱主拒絕不賠償怎麼辦
當你遇到受傷但僱主確不承擔賠償的責任的情況,先不要急,應當要明白自己該如何維權,首先是確定改成損害的責任方。
通常來説,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這裏提到的“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也就是説,如果你是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指定的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此時僱主是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僱主不賠,那麼就違法了。
想要確定僱主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3個條件:
1、受害人須為僱員;
2、須僱員遭受損害;
3、僱員須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
如何確定“受僱工作”的範圍,是確定僱主對僱員賠償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
我們認為,判斷僱員是否為在受僱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僱員的受害與受僱工作之間的關係,一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情況來考慮:
一是僱員所從事的工作的性質,即僱員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他應當做的事。
這裏主要是考查僱員所從事的活動與受僱工作的關聯程度;
二是僱員受害的時間,即僱員是否在受僱時間內遭受損害。
這裏的受僱時間不一定限於工作時間,也可以是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只要僱員的工作與受僱工作有關;
三是僱員受害的地點,即損害發生時,僱員所在的地方是否為其應該出現的地方。
這裏主要是考查損害發生的地點與受僱工作之間的關係,而不限於僱員完成受僱工作的地點。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僱員在僱傭活動是受傷的,一般由僱主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僱員有重大過錯造成的,僱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僱主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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