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因仲裁地約定和爭議處理從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規避因仲裁地約定和爭議處理而導致的法律風險的措施有:
1.簽訂合同時就近約定仲裁地:在簽訂合同時,應儘量選擇由我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如雙方對仲裁條款爭執不下,亦可選擇我們熟悉的第三國法院或仲裁機構;
2.利用我國法律指定管轄:若合同中沒有就糾紛處理作出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

如何規避因仲裁地約定和爭議處理從而導致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