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單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一、純正單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純正單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單位實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規定的是單位受賄罪,本罪只能由單位實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2、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單位;

3、擾亂市場秩序罪特殊主體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

4、強迫職工勞動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

5、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有資格從事血液製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6、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

7、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二、單位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三、單位犯罪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綜上所述,在刑法中眾多的罪名中,很多犯罪主體是雙重的,個人或者單位都可以犯罪。但是也有一些罪名只能單位觸犯,屬於純正單位犯罪。比如單位受賄罪、強迫職工勞動罪及安全事故罪等。單位犯罪後,法院判罰的原則基本是雙罰,對直接負責人判刑,對單位判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