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等。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説,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為前提。
綜合上面所説的,純正不作為犯就是由不作為而存在的犯罪情形,在自己有義務履地的情況之下而選擇不作為,這種情形是會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傷害,只要認定犯罪成功,那麼執法人員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