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轉讓效力判決

農村宅基地轉讓效力判決

農村宅基地由於個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其轉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很多人並不知道這一點,在生活中就會出現買農村的宅基地導致糾紛的現象。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個疑問,本站在本文中主要介紹農村宅基地轉讓效力如何判決這個問題。

什麼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從農村集體土地中劃出的無償、無期限提供給本村農户用於建設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農民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在農民共同所有的土地上營建住房和增加配套設施的權利,農民可以對其進行有限制的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使用權人有特定的身份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轉讓效力如何判決?

農村宅基地轉讓的效力分幾種情況:

一、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本村村民,購買本村宅基地使用權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以一户村民只有一塊宅基地的來限制,因為《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僅僅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不能申請兩處以上的宅基地,而沒有説明一户不能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如果不允許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那麼就不能解決農民死後房屋的繼承問題,因此該觀點是不正確的。

二、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又分為幾種:

1、對於原來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現在已經變為國有土地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因為制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問題主要是由土地的使用權性質決定的,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通過審批的方式取得的,農民支付的相關費用很少,被認為是國家給予農民的一項福利政策,因此具有一定的專有性和獨享性。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許多的司法解釋對該類合同進行了相應的規定,都是規定在法院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只要補辦了相應的手續都會認定合同有效,因此對於該類買賣合同,因為土地的性質已經發生變化,制約無效的客觀原因已經不存在了,所以也不能認定該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2、對於已經辦理土地、房屋過户手續的合同。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實行的是嚴格限制的原則,結合轉讓的現實問題,如果行政機關已經辦理了相關產權手續,應當視為行政機關已經批准了房屋和宅基地的轉讓,既然行政機關已經批准,那麼也是應該認定該轉讓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注意房產證和土地證必須兩個都辦理了。

3、外村村民不能購買宅基地上房屋。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根據的相關規定,是不允許農民將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賣給外村農民的。其法律依據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條規定,該規定的內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由此規定引申出只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農村宅基地轉讓效力如何判決這一問題的解答。小編在上文分析了宅基地轉讓的效力,對於宅基地轉讓我國法律有明確的程序規定以及條件限制,具體的判決結果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知道。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律師諮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