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成立方式包括什麼
保證合同可以單獨簽訂書面合同,也可以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二、保證債務的範圍
(一)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
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
而約定利息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利息,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只有在保證閤中加以約定的,才可計入保證擔保的範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利息執行。
(三)違約金。
只有因主債權所生之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
違約金雖説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行簽訂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
保證合同對違約金採取限制性做法,要求違約金條款必須是與主債權條款成立。
(四)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於保證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五)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因此建議在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一項中,約定“包括但不限於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保證合同時,保證人和債權人可以是單獨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也可以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
採取什麼方式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自貢律師為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