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派遣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逆向勞務派遣只是一種社會現象,我國法律對此並未作出明確界定。逆向勞務派遣又稱反向勞務派遣簡稱逆向派遣或反向派遣,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實際用工單位直接招用勞動者,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讓勞動者在與特定的勞務派遣機構訂立勞動合同,然後這一派遣機構再將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回實際用工單位繼續工作的行為;另外一種是一種是雙方已存在勞動關係甚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再讓勞動者在與特定的勞務派遣機構訂立勞動合同,然後這一派遣機構再將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回實際用工單位繼續工作的行為。

逆向派遣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逆向勞務派遣的實質在於原用人單位身份的轉變,即由用人單位轉化為勞務派遣關係中的用工單位。實際用工單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免除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降低用工成本。關於逆向派遣是否合法,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大爭議。有觀點認為逆向派遣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有觀點認為逆向派遣的本質是規避法律責任,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是“從屬性”,學者將其稱為“人格從屬性”。在傳統的勞動關係中,“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高度重合,強調僱主對僱員在特定生產場所、勞動方式、組織規則方面的控制,形成標準勞動關係。但就勞務派遣而言,顯然是一種非標準勞動關係。

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僱用勞動者但不使用勞動者,不招聘勞動者但使用勞動者的一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勞務派遣由三方當事人來完成,包括派遣單位(即實施派遣行為的僱主)、接受單位、被派遣人員。其具體關係為:

(1)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接受單位為派遣單位提供的勞動者派遣服務支付費用。

(2)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單位向被派遣人員支付工資。

(3)接受單位無需對被派遣人員進行招募,他只對被派遣人員進行指導和管理,後者為前者工作和提供服務。

在時間上,受派遣勞動者是由派遣單位招聘後,先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接受派遣單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單位勞動。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逆向勞務派遣無明確規定,因此不能簡單否定這種倒籤勞務派遣合同的效力。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深入探究。

所謂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是指:第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不存在主從關係或依附關係;第二,訂立勞動合同是完全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第三,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另一方,雙方可以自由表達自己意願,通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公平地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逃避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逆向勞務派遣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卻讓派遣員工無形中喪失了同工同酬權、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等權利。甚至由於不斷變換勞動單位,使勞動期限無法累計而導致無法在解除合同時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衝擊了傳統的用工方式,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