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要給員工雙倍工資的補償,這個雙倍工資從用工滿一個月起開始支付,最多需要支付十一個月。
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合同要補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續簽是否有補償,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
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給補償分情況,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要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經濟補償一般指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要給員工哪些補償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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