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勞動合同能拿失業金嗎
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本人意願終止的,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則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終止勞動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能約定嗎
勞動合同的終止的條件,不可以自行約定。
在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約定上,法律有限制性的規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等六種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也就是説除了以上這些法定情形,單位不得假以“協商一致”的名義另行約定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終止勞動合同能拿失業金嗎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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