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部門解散辭職後還有賠償嗎
公司裁減相關部門,解除裁減部門員工勞動合同的,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員工自己辭職的,不給予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進行裁員要滿足什麼條件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
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下,單位可以裁減人員,但需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因經營需要裁減部門後,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要給予員工相應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自己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