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解僱就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但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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