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丟了如何辦
房屋租賃合同丟了可以及時聯繫對方複印合同或協商重新簽訂,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訴諸法律,由法院調查取證後裁定;與中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丟了,當事人可以直接聯繫中介公司進行復印。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房屋租賃訂金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麼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説,“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關於訂金,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租房合同丟了還有效力嗎
租房合同丟了還有效力。丟失並不會對租房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租房合同丟失的影響是需要進行補辦一份,但是不會影響合同效力,符合下列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租房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租房合同丟失了可以按照簽訂合同的對象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
一般中介有合同備份,可以在中介複印一份。如果拒絕,承租人對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金的數額、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租期,是瞭解的話,租賃合同丟失影響不大。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繼續履行,中介是不能將承租人趕出去的,他們也不可能偽造合同。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如果是租房東的房子
只要有租金交納證明,押金條,這些都能證明合同的存在。
1、如果承租的合同已經到期,不管房東是否將房子租出了,都與承租人無關了:如果是在承租的租期內,租房合同丟了,還是可以要求繼承履行。
2、如果房東不承認租賃關係存在,拒絕退還押金,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解決,訴訟費由承租人預交、最終由敗訴人承擔。承租人有需要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租賃關係的存在,證明房東有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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