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進行房屋租賃登記有哪些後果

不進行房屋租賃登記有哪些後果
不進行房屋租賃登記有哪些後果
一、不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對出租人的影響。
不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出租人可能因無法證明租賃關係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實身份而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出租人在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之後,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內種植花草,因保管不當致使其中的一盆花掉落而將某個行人砸傷。事發後,承租人便沒了蹤影。在這種情況下,受傷的行人無疑會向房東要求賠償。而《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出租人在未辦理租賃登記的情況下,要證明租賃關係的存在並進而證明發生事故時房屋實際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顯然並非易事。在出租人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法院將推定出租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二、不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對承租人的影響。

1、承租人可能無法獲得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説,在出租人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時,如果承租人開出的價格與其他人相同,則承租人有權與出租人優先簽訂購房合同。立法的本意在於使現有的承租人獲得優先購買房屋的機會,以有利於其生活或生產的穩定。當事人要獲得這種特殊的保護,就必須能夠證明其是房屋的“承租人”,其與出租人之間具有真實的租賃關係。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出租人與他人合謀偽造租賃合同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就使得法院在認定租賃關係是否成立時往往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心存疑慮。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時,法院將更有可能認為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事後補籤的,是不真實的,從而否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房屋管理部門所出具的租賃登記證將為租賃關係的真實性提供有力的證明,當事人不必再為此承擔額外的舉證責任。

2、承租人可能無法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特別保護。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