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幾年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幾年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幾年
租賃房屋簽訂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同樣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