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勞動合同還算擇業期嗎

簽訂了勞動合同還算擇業期嗎
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