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過錯用人單位調崗

員工有過錯用人單位調崗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用人單位有過錯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被迫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無需提前三十天,並有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可因用人單位的哪些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答:主要包括:

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⑷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

⑸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違背勞動者意願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⑹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⑻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⑼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其中,⑴-⑺的情形,勞動者的辭職通知書應寫明具體理由,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等,不需提前三十天,一經送達即可離職;⑻-⑼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

6.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答: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這裏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得工資計算,包括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要是在單位本身具有過錯,對員工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的時候,其實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馬上辭職走人。但在一般情況下,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