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能否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公司與勞動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相互試探和了解的階段。公司在試用期內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來評估員工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如果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能力嚴重不足,不勝任工作,並經過合理的程序,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公司能否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通常是基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通常會明確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明確規定試用期內員工不勝任工作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那麼公司在試用期內依照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想要合法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公司需要提供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比如工作任務無法完成、銷售指標不達標等,公司負有舉證責任。2、公司需要證明在勞動合同中或公司規章制度中有載明“試用期員工不勝任工作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且員工事前知情並認可。

在實際操作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則。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向員工提供必要的警示,以便員工有意識地改進工作表現。如果試用期員工不勝任工作不屬於勞動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中的“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公司應該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培訓和支持,以幫助員工提升工作能力。只有在員工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和改進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才能合理地解除勞動合同。此時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公司能否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如果公司與勞動者事前有約定可以“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當勞動者出現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有權依照約定進行解除。但如果沒有事前約定“以不勝任工作”為解除合同事由,此時公司應當對員工進行培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方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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