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倉庫租賃合同終止如何賠償
簽訂租賃合同後,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違約的,按合同約定賠償,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有哪些
情形可以終止合同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一旦簽訂租賃合同後,所有條款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來,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違約的,按合同約定賠償,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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