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共同還款的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是首付屬於個人所支付的,應當是個人的財產。
因為畢竟在結婚之前的話,雙方不具有夫妻的關係,屬於個人的財產,購買的房屋應該屬於個人所有。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財產,婚後還貸部分算。
離婚時該套房產的歸屬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該套房產應該歸個人所有,但對於另一方還貸及增值部分,應該給對方一定的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在結婚時應事先約定什麼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確定具體的房產份額,婚後增加對方的名字,對方可以要求平均分割,但如果指明首付對男方的個人贈與,則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
在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的規定中,而購買的財產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並非如此,此時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如果第一次結婚是在男方結婚後作出證明,那就是自己的錢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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