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出售打包債權是否繳納增值税
民法典對出售打包債權是否繳納增值税沒有規定,而《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債權轉讓並不是增值税徵收的範圍,報以轉讓債權不需要繳納增值税。《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第二條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6%。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
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二、主債權轉讓後的法律後果
(一)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無故拒絕。
(二)擔保銀行只在原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張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比如未付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保證人對擴張部分的債權自然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出售打包債權是否繳納增值税沒有規定,而《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債權轉讓不是增值税繳納範圍,所以出售打包債權不需要繳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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