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鑑定老闆不配合走仲裁有效嗎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否有用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來看。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效的,因為我國法律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程序前的準備
(1)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
對事實清除,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3)調查取證。
仲裁庭人員應認真審閲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函告委託方。
(4)擬定仲裁方案。
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但是是否有用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來看,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