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賠償項目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勞動者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如何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即指何種侵權損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賠償的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實質上是侵權賠償的一部分,它符合侵權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
即
首先,有損害的事實發生,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害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精神損害的違法性,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刑事犯罪行為,不僅違反刑事法律,而且同時違反民事法律;
再次,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着因果關係,民法規定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係,行為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侵權行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工傷賠償項目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勞動者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造成傷殘的,依據傷殘等級獲得傷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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