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者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嗎
勞動者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才構成工傷。所以承擔全部責任的,不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全責怎樣索賠
1、當事人自行和解。
包括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這種情況往往是損害後果較輕的。
2、書面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受害人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書後,可以結合自己的損失情況,10天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以治療結合或者定殘之日開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事結束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後,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責任人賠償損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後未作調解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應當在3年內提起。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就會構成工傷。
所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當事人不是承擔主全部責任。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