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怎麼還要二次鑑定
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傷殘的,如果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造成傷殘加重的,就需要做二次勞動能力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流程怎麼走
1、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5、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傷殘的,如果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造成傷殘加重的,就需要做二次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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