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

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


加班費是勞動者加班應該獲得的報酬,它亦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十分關心的問題之一。那麼,在法律上,加班費應該以什麼為基數去計算呢?實踐中,有的單位可能會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這樣做合法嗎?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順序,共有三種確定方式: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二、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單位要是安排員工加班的,此時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在員工的同意下合理安排加班時間。而對於被安排加班的員工,則還要支付其一定數額的加班費。但此時加班費應以什麼為基數計算呢?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