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單位能否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一、勞動仲裁機構可以確認員工和勞動關係嗎?

(一)可以,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怎麼確認具有勞動關係?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確認勞動關係引發的爭議除協商之外只能先申請勞動仲裁,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勞動爭議不會被受理。但是仲裁機構是要站在中立的位置上同時維護勞資雙方的利益的,勞動者本人如果提交的證據不夠全面或者雙方本來就是勞務關係,勞動仲裁機構也不可能判定雙方是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