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勞動關係案件由誰管?

員工的勞動關係案件由誰管?

一、員工的勞動關係案件由誰管?

員工的勞動關係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糾紛勞動局不管可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6、仲裁或訴訟時的證據問題你不用擔心,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説,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相關知識:如何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問題在實踐中很容易發生爭議。而且該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對勞動者也是不利的。勞動合同就其義務而言,勞動者的義務是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資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因此,勞動合同義務的履行而言勞動者的勞動履行地作為勞動合同履行是毫無疑問的。

綜上所述,員工如果因為單位的侵權而損失了財產就可以提起勞動關係的訴訟案件,但是因為法院在審判的時候也必須是依據單位和員工之間是否真的存在勞動關係才會讓單位依法給付相應的補償的,但是確定勞動關係的同時還需要員工自己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