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聯繫有嗎?

一、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聯繫有嗎?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聯繫有嗎?

勞動合同的效力,一般低於集體合同的效力;集體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效力。這種聯繫的涵義,具有兩個方面。

首先,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是關於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只能高於集體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否則無法律效力

其次,集體合同有補充勞動合同內容不足的作用。也就是説,集體合同有規定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相關部分的內容,或者集體合同有明確規定而勞動合同規定得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則集體合同的相關內容可以自動成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這是由於集體合同的條款是標準性條款,雙方當事人都應共同遵守執行,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可以高於但不得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即高於集體合同標準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而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部分則無法律效力,要適用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僱主或僱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僱主與單個僱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是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形式,一般勞動合同的效力低於集體合同的效力,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不足夠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集體合同來進行補充的,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