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

以上情形勞動者均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