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管轄範圍

仲裁委管轄範圍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市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的範圍有哪些呢

市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管轄    範圍的規定如下: 一是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原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十四條規定:“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二是依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是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首鋼總公司遷安礦集體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9〕162號)規定:“外省企業職工在京履行勞動合同時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應由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作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