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證據需要什麼

勞動仲裁的證據需要什麼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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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證據

從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下列事實在仲裁中可作為證據: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源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辦案人員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

6.鑑定意見,是指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意見。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