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在以函電成交時,任何一方當事在人為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都必須在發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這時,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雙方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合同應於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則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一般原則,合同應於雙方的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即當載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