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證據要求有哪些?

受賄罪證據要求有哪些?

一、受賄罪證據要求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的證據要求。主要包括書中的任命書、委託書、合同、檔案證明、證人證言、以及證明受賄人所在單位經濟性質的證據等。

目前,在辦案過程中,有的同志滿足與被告人供述自己的業務,而忽視了對任命書、承包合同、檔案證明的複製以及知情證人證言的收集,對於證明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更易被忽視。這樣都可能給被告人以退路和可乘之機,導致全案失敗。受賄人職務方面的證據有任命、合同、委託書的,比較容易取證。但有些職務是臨時指派的,這就需要在證人證言上下功夫,注意收集這一臨時任命的研究記錄,任命人的證言宣佈場所以及宣佈內容的證人證言。關於經濟組織性質的證據,不能僅憑一枚公章或某一文件來確定,要注意工商登記、資金來源、管理形式、承包協議財產歸屬五個方面的證書、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還要收集行賄人對受賄人職務,企業性質的認識情況的證據。

(二)利用職務之便證據要求

1、受賄人所在職務的權利範圍。包括受賄人在單位內主管或分管什麼事項,在經濟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動等工作中的權限,被授委託的範圍,職務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具體內容、程序等,還應收集其織物活動的合法性的證據。

2、收集證明受賄行為與職務有內在聯繫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收集的角度是被告人受賄行為的背景。既要重視對縱向聯繫方面的證據收集,又不能忽視橫向聯繫方面的證據收集;不能只看到這一職務本身的權限極其所屬下級的影響,而忽視在有些案件中的橫向制約也可能使受賄行為也職務具有內在的聯繫。

(三)受賄行為的證據要求。賄賂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產生的時間地點、手段、金額等方面的內容。其中,支付與取得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環節。

一是收集賄賂手段的證據,對於收賄賂的要以謀取利益為條件。索取的,受賄人具有主動性,要重點收集雙方供證,證人證言,有關書證,注意收集每一個細節。只有對整個過程的行為詭計對話,甚至身體部位如眼神,手式的席細微收集,才能正確判斷。滿足與粗線條的訊問,詢問是達不到要求的。有時賄賂手段以“回扣”,“獎金”等方式出現,這就要查明回扣是否交工,是否國家允許,或行業允許,主要是通過訊問被告或收集有關證人證言來達到要求。

二是收集時間,地點,環境等細節方面的證據。包括交接場所的具體描述,當時氣氛的具體描述,只有供證一致,才可以認定。要注意特殊情節一致性方面證據的收集;

(四)賄賂物的證據收集。賄賂犯罪必須賄賂物的存在或許諾為前提,賄賂物是重要上物證,在收集時,一要收集有關賄賂物來源方面的證據。注意利用帳目,發票,憑證,白條等書證為佐證;還要注意對被告人掩蓋事實的虛假書證的鑑定;對於金錢行賄要查明前是家中原有,銀行提取或者是借來的,注意時間的吻合;對行賄物品要查明何時所購,從何而購,發票號證明等;對於以不記名存摺,記名存摺行賄的,要查名支取情況,查明原始單據並進行鑑定。二是要手機賄賂物品的數量,特徵,性能等方面的證據。通過對金錢面值,數字及物品外形,規格,顏色等外部特徵和內在性能的考察,確定系賄賂物。三要收集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如揮霍金錢的去向,物品損壞情況,賄賂財物轉移情況,因賄賂造成的損失等。

二、受賄罪的量刑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燬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修改後的《刑法》還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在原《刑法》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等幾類貪污數額進行定罪處罰。此次修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實踐中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等。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受賄判刑是根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情節以及數額進行劃分的,主要分為十萬元人民幣以上,五萬到十萬元人民幣,5000元到5萬元人民幣以及不到5000等幾類受賄數額進行定罪處罰。受賄罪最高可能判處死刑,因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更加應當不忘初心,不要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