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需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行賄受賄需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一、行賄受賄需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受賄犯罪固有的特徵,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偵查難度。受賄嫌疑人在實施受賄行為後或察覺司法機關追查時,往往會想方設法破壞、轉移、偽造乃至毀滅證據,也往往會利用延長時間編造假情況、假情節,或與行賄人、知情人串通,訂立攻守同盟。行賄罪需要的證據:

1、行賄知情人的證言,行賄知情人的證言包括以下幾方面:知情人與行賄人、受賄人的關係;

行賄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金錢、財物的數量;行賄人行賄的原因,即謀取不正當利益或給予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情況。

2、受賄知情人的證言,受賄知情人的證言包括以下幾方面:知情人與受賄人、行賄人的關係;

受賄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金錢、財物的數量;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情況。

二、物證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起獲的賄賂贓款、贓物;

2、犯罪嫌疑人用受賄錢款購買的物品。

三、書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體的身份證、户籍證明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賄前支取錢款的銀行存摺、支取憑單;

3、犯罪嫌疑人行賄前後所作的筆記、日記、日曆、枱曆記錄;

4、犯罪嫌疑人購買賄賂物品的發票;

5、受賄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證明、單位職務、職權證明;

6、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批示、文件;

7、支出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合同書,履行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8、受賄人收取賄賂的筆記、日記記錄,銀行存款的存摺等。

以上就是行賄受賄行為在進行司法判決時所需要確定的證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認定,只有犯罪事實確鑿,並且犯罪證據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犯罪事實認定,並依據上述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