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期限多久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理論上,簽訂1天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所以,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協商即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的;
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員工繼續續簽,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
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其中工作每滿一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對於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進行計算;
對於工作時間未滿六個月的,則統一按照半個月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資”,主要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法律並沒有限制性規定。
但是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就應該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作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開除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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