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未達到殘疾鑑定費誰付
交通事故未達到傷殘的,如果是交通管理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費由交通管理部門支付。如果是當事人委託的,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條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
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從治療醫院借閱影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
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
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所以傷殘鑑定費用一般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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