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人去世請假不批准,強行休假算礦工嗎
從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家人去世後,勞動者是有喪假的,用人單位不批請假,算勞動者曠工,這種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途徑和方法有哪些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尤其是工傷待遇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
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
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銳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式來解決的。
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工傷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呼叫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後的工作帶來不便。
當然,我們並不是說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要強調,協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2、調解。
就是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看,這並不是必經的程式。
但它對於勞動爭議的解決卻起到很大作用,特別是對希望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來說,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也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3、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
對於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
就是說,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則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等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由此可見,法律上是規定了帶薪喪假是需要單位支付工資的,喪假也是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都不應該拒絕員工請假,只要平時工作安排好,那麼就需要得到自己該享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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