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勞動者違約,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
3.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什麼損失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的實際損失和勞動者預期可得的收益損失。如果單位是違法與勞動者解約的,則需要按雙倍的經濟補償標準來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協議解除。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
(1)開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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