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業協議公司名稱變更還有效嗎
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後,公司名稱變更的,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勞動者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員工洩密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一般來講,企業會和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員工,便負有保密義務,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會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但是員工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2、侵犯商業祕密,可能構成犯罪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員工如果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的商業祕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企業的商業祕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要注意的是,員工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企業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刑罰後果: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後,公司名稱變更的,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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