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與人身侵權訴訟關係

工傷認定與人身侵權訴訟關係
工傷認定的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第三條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簡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會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其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不作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經過行政複議程式,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申請的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具有工傷認定職責的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被告。


第五條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另一方當事人為第三人。


第六條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近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應當通知受傷害職工所屬用人單位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應當通知受傷害職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受傷害職工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受傷害職工死亡的,通知其近親屬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遭遇了工傷事故後,也會給勞動者的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的不便,同時也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受害人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賠償,如果受害人不認同相關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