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人員勞動協議

兼職人員勞動協議
兼職人員是勞動關係嗎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一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利用空餘時間、下崗或停薪留職期間,又到其他單位上班的現象並不鮮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的兼職行為,一些司法審判機關會以勞務關係對待。以至於一些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節假日、最低工資標準等應有的勞動保障待遇。


但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以後,對於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司法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基本持肯定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以符合勞動法所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單位試圖通過招用兼職人員來逃避勞動用工義務,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五項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用工現象仍比較普遍。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活動時,應當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謹慎瞭解自己與兼職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義務。對於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最好能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


一般來說單位都是不允許自己的員工在外面做兼職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如果員工利用下班時間在外兼職,同時對本職工作也沒有造成影響的話,那其實還是可以的。而兼職人員與單位之間一般是按照勞務關係或者僱傭關係來處理,並不屬於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