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按照稅前工資算嗎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稅前工資算嗎
經濟補償金是稅前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雖然未規定平均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裡的用詞是“應得工資”,不是“實得工資”,說明是含稅的工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佈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按照稅後工資計算,就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在一定金額以內的不需納稅,也即用人單位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應當以稅前工資為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