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怎樣約定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怎樣約定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怎樣約定
勞務派遣是孔律師在諮詢中經常被問及的一類特殊的用工模式。說它特殊,是因為勞動者並不直接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
而是被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及勞動管理。因此,它涉及勞動者、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三方。
而通常意義上的“勞務派遣協議”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就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訂立的協議。
那麼勞務派遣協議關於勞動者工資是怎麼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關於勞務派遣的用工性質及數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三款,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此外,還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從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及無工作期間工資保障,第六十條從派遣單位的告知等義務角度對派遣員工勞動權益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
因此,勞務派遣協議需從上述角度進行約定,嚴格規範派遣單位及用人單位的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