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只簽發保險單能確定承保嗎
保險人是否確定承保,得先確定保險單的效力。對於這一點,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時會做約定,實踐中通常有以下的約定:
1、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費交清之前,簽發的保險單不生效;
3、簽發保險單後,投保人需在五日內交清。所以,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時有以上的約定的,即屬於附條件的保險合同,其實並不產生實質效力,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事實上,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但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只是保險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也不是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這裡還注意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並不意味著保險人開始承擔承保責任。根據法律上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約定支付保費後,保險人即要按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二、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我們可以瞭解到保險人是否確定承保,得先確定保險單的效力。
而且大家還注意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並不意味著保險人開始承擔承保責任。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約定支付保費後,保險人即要按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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